關于修改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
為貫徹落實黨******、*********決策部署,規(guī)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,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,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形成《關于修改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〉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》,現(xiàn)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。
傳真:010-85093284
電子郵件:[email protected]
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18日。
附件:關于修改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.wps
商務部消費促進司
2025年9月19日
關于修改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
為規(guī)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,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,商務部、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交通運輸部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決定對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第九條第一款(一)修改為:“設立申請報告(應當載明申請企業(yè)的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冊資本、住所、拆解場所、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、年拆解能力等內容);”。
二、在第十二條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,內容為:“《資質認定書》有效期為5年,期滿自動失效。回收拆解企業(yè)需要在《資質認定書》有效期滿后繼續(xù)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,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通過‘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’系統(tǒng)提出延續(xù)申請。對申請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,準予換發(fā)《資質認定書》?!?/span>
三、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“回收拆解企業(yè)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,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,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、號牌號碼、車輛識別代號、發(fā)動機號等信息”修改為:“回收拆解企業(yè)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,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,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、號牌號碼、車輛識別代號、發(fā)動機號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等信息”。
四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:“報廢機動車‘五大總成’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不齊全的,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,并對其真實性負責。機動車車架(或者車身)或者發(fā)動機或者新能源汽車(換電車型除外)動力電池缺失的,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,回收拆解企業(yè)不得出具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》?!?/span>
五、在第二十四條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,內容為:“回收拆解企業(yè)拆解報廢電動汽車應當符合行業(yè)標準《報廢電動汽車回收拆解技術要求》(SB/T 11238)相關要求?!?/span>
六、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:“回收拆解企業(yè)應當將本企業(yè)拆卸的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(yè),或者動力電池企業(yè)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(yè)依法設立的回收服務網點?!?/span>
七、在第三十五條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,內容為:“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及時將新能源汽車換電車型目錄推送商務部。”
此外,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。
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發(fā)布。
來源:商務部消費促進司